關于做好資源要素服務保障
支持疫情防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
若干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現就強化資源要素服務保障,盡快恢復經濟活力,延續全市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態勢,確保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兩不誤”,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優先保障疫情防控用地
(一)支持先行使用土地。在全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一級響應期間,對疫情防控和治療急需的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等用地,可先行使用。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視作重大項目允許占用。疫情解除后,屬于臨時用地的,當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單位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疫情結束后6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項目用地之前要征求土地權屬人意見,并按規定給予補償。嚴禁與防控疫情無關的項目搭便車違規用地。
(二)保障用地計劃指標。對疫情防控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計劃指標掛賬使用。
(三)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項目建設。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醫療設備、生物制藥及應急安置等項目,簡化審批程序,開通“綠色通道”,實行“容缺機制”,涉及規劃調整的,立即啟動調規程序。同時,支持對現有的工業、倉儲等項目改擴建為防控醫院、防疫設施倉庫等醫療應急疫情防控設施,優先辦理選址意見,加快審批。
(四)合理安排應急醫療設施。各縣(市、區)要汲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方面的經驗教訓,重新評估公共衛生安全設施專項規劃,做好合理布局傳染性疾病隔離、治療等醫療衛生設施,科學安排“留白”空間,預留應急避難場所和防疫應急設施空間,充分保障未來醫療防疫、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用地,及時按規定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
(五)無償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各縣(市、區)要主動對接疫情防控測繪地理信息服務需求,對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無償提供坐標系轉換、地形修測、無人機航拍、地圖編制等專業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為工程建設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保障和技術支撐。
二、大力支持重點項目建設
(六)加快控規動態維護。抓緊完成一批涉及重點項目和民生工程的控規動態維護,全力推進履行程序,進一步促進項目招拍掛,增加土地投放量,提高供地速度,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
(七)做好重點項目用地報批。充分運用電話、微信、電子郵件、政務服務平臺等方式,積極主動與急需開工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建設指揮部門溝通聯系,及時協調解決用地問題,加快用地報批材料的組卷上報。
(八)完善用地保障協調機制。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會同發改、行政審批等部門建立重點項目用地保障協調機制,成立重點項目用地保障專班,及時研究解決項目用地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工作臺賬,逐項目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實行“一對一”跟蹤指導服務,全力保障重點項目落地。
三、確保土地市場正常供應
(九)適當調整以公開方式供地的時間節點。對于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根據防控疫情的形勢和實際需要,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中止出讓程序,待疫情消除后繼續出讓,相應的報名申請、開標、拍賣、掛牌截止等重要環節的時間節點可依次順延。中止的原因及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媒體及時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繼續出讓時,應在相同媒體發布補充公告,中止或繼續出讓時,要通知已報名的競買申請人。
(十)調整土地價款繳付方式和期限。受疫情影響,未能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繳付土地價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為違約行為,不計滯納金和違約金,受讓人可以向出讓人申請延期繳付或分期繳付,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待疫情解除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調整土地價款繳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時間相應順延。
(十一)順延開竣工履約時間。土地出讓合同關于開工、竣工的履約時間要求可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和實際情況順延,可在疫情解除后通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調整履約時間;履約監管時充分考慮疫情影響,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待本地區疫情消除后,及時恢復正常的履約監管。
四、積極保障設施農業用地
(十二)支持設施農業建設。允許將農業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范疇,按農用地進行管理,可使用一般耕地,無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農業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無需進行補劃。
(十三)簡化用地取得手續。設施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與用地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并簽訂用地協議后,即可使用土地。設施農用地在鄉鎮政府進行備案,疫情解除后由鄉鎮匯總統一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五、高效開展不動產登記
(十四)壓縮登記時間。